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广州贷款13826256035

2022-07-23 15:07 李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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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懂得贷款的规模、结构、风险等是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通过学习贷款的种类,掌握不同的贷款方式下发放贷款应控制的要点;通过学习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内容,掌握科学管理贷款方法和依据;通过学习贷款的定价原理,掌握贷款价格的内容和贷款定价的方法;通过学习贷款风险管理,掌握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限度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节 商业银行贷款种类及经营管理目标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目标

存、贷、汇三大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吸收存款是手段,办理结算是纽带,发放贷款取得收入是目的。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利润的取得和积累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对银行利润起决定作用的是贷款利息收入。因此,要提高银行的利润水平,就必须重视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明确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

1、贷款规模适度

一个银行在一定时期能发放多少贷款,通常由银行根据负债资金来源情况及其稳定性状况、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银行自身流动性准备比率、银行经营的环境、贷款需求情况等因素来决定。对一家银行来说,适度的贷款规模,既要满足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保持较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又要**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争取更多的盈利。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违犯国家政策,又能使有限的资金加以运用,获取**的经济效益。

2、贷款结构均衡

贷款结构的均衡包含三个层次;一是贷款余额在一段时间内的各个时点上增减幅度基本上平衡,没有大起大落;二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增加或减少,在时间和幅度上大体吻合,保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动态平衡;三是贷款的到期日及其金额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内的各个时点上,提高贷款业务的流动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因一时大量放贷而产生头寸不足、因短贷长占而产生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因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高成本存款闲置等问题。

3、防御风险

对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来讲,都衷心希望所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到期均能按期收回。但贷款能否收回,不取决于银行良好的愿望,关键是由借款的信用和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来决定。也就是说,贷款的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风险一旦发生,必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所以,银行为了减少损失,就有必要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尽量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的发生。

4、盘活存量

贷款的存量是指银行贷款在行业、企业之间的分布状况或组合方式。它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信贷资金的部门分布结构;二是信贷资金的企业分布结构;三是信贷资金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上的分布结构。盘活存量,就是要克服信贷资金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之间的不合理分布,从而使信贷资金按其运动规律和要求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解决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

长期以来,我国不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实际业务的部门,甚至每个商业银行对贷款种类划分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其结果对中央银行的监管造成诸多不便,也使贷款人难以具体掌握。根据我国金融理论界对贷款种类的划分方法和实际工作中的习惯并参考了国际上习惯的划分方法,《贷款通则》按不同标准对贷款进行了分类。

1、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以将贷款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的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是我国贷款人发放的数量最多、比重**的贷款。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放贷款的资金是以合法方式自筹的,目前有自有资本金、吸收的存款、借入的资金等;二是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发放、风险自担;三是收益归贷款人。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风险。贷款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放和管理贷款;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发放和管理贷款;三是委托贷款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四是委托贷款关系因委托贷款的收回或委托人取消委托而结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受托人资格,可以接受委托发放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特定贷款具有以下特点(这里讲的特点,只是《贷款通则》从概念上给予的界定):一是贷款的批准人是国务院,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批准特定贷款,贷款的用途和期限、利率也是国务院规定的;二是在发放贷款前就知道它可能会造成损失,或一定造成损失,并对这种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贷款的损失采取减息、挂账、财政补贴的方式补偿等(因为贷款的使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三是特定贷款只能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它们与其他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们是国家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全国经济工作中,有权指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批准的项目发放贷款,以满足某些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特殊项目对资金的需要。但是,若有可能造成损失,国务院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按照贷款使用期限,可以将贷款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我国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的短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社会生产流通领域的短期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短期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之一,不论是在银行信贷资金的分配上,还是在整个贷款业务中占的比重都很大。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实际来看,短期贷款又可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等,而且,在不同的行业中,具体的贷款种类也不完全相同。

对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而言,主要是商业银行针对借款人在购建固定资产时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或是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要,或是满足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由于中、长期贷款具有投资量大、周期长、周转速度缓慢的特点,因此,其运行规律、操作规范均不同于短期贷款:**,对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实行双重控制,既要受商业银行信贷计划的控制,还要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控制;第二,中、长期贷款对产业结构的影响重大,贷款结构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制约;第三,贷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分析论证;第四,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关注建设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及每道工序的质量,以保证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3、按照贷款有无担保和担保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

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而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在《担保法》和《贷款通则》颁布以前基本上是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向担保贷款转变,信用贷款今后仅向信誉显著的借款人发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从理论上讲,担保贷款的风险要小于信用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贷款一定就能够偿还。贷款到期能否偿还关键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不取决于贷款的方式。当然,在担保贷款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可依法向保证人追索或处置抵(质)押品,这无疑增加了贷款按期偿还的一道屏障。

票据贴现是商业银行(包括其它金融机构)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区别在于:**,利息收取的方式不同。一般贷款的利息是到期收或按国家的规定定期收取;票据贴现的利息则在贴现时予以扣除,属于提前收取。第二,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贷款期限有长短之分,或一年以内,或五年以上;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三,业务活动中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在贷款业务中,当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之后,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开始存在;在票据贴现过程中,一旦银行将持票人的票据予以贴现,则贴现银行与持票人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贴现银行在票据到期后向票据的付款人索要票据款项。

第二节 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不同贷款方式是根据贷款安全保证程度划分的,而且在贷款的风险管理上各有所侧重,因此,需要分别了解各种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一、信用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信用放款方式,是完全凭借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贷款的形式。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而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过去基本上是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向担保贷款转变,而信用贷款今后仅向信誉**的借款人发放。因此,这种贷款方式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借款人或借款项目的信用分析是否科学可靠。

二、保证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保证贷款掌握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

1、保证人的资格

不同的保证人,由于信用等级不同,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可见,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看,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既有悖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干扰国家的经济秩序,也影响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行使。第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只能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第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为这些单位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不是以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保证行为属于经营活动,并且这些单位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预算拨款或者捐助,所以不具备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

2、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担保责任。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仅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而且须证明已就主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当然,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须证明债务人有届时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该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将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前者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后者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都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而且只有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行终止,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抵押贷款掌握的要点

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以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掌握的要点有:

1、抵押物的条件

一般来讲,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抵押物应是抵押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物应是可让与物,即法律规定可流通的财产;抵押物须为非消耗物,即抵押物应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毁损其本来的价值及形态;抵押物应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成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是可以公示的财产;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抵押的设定应进行公示;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价值。

2、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就是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审查和登记的行政法律行为。它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运用,它对于发挥担保功能,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使抵押权生效,这是抵押登记的最主要的效力;防止虚假抵押,即通过登记机关审查,防止将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的财产、使用寿命已过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也可防止抵押价值明显偏高偏低的现象;防止重复抵押,即防止将已抵押的抵押物在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再次抵押;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建立抵押物登记制度既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对合同的监督管理,防止或减少利用抵押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四、质押贷款掌握的要点

质押贷款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两种。

1、动产质押贷款的掌握要点

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获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为条件而发放的贷款。与抵押贷款一样,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也必须重点审查质押物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要求(包括质押物的合法性、质押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要注意动产的易保管性和流动性。因为,在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是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保管,是以占有来进行公示的,不需要登记,因此,为了保证银行债权收回价值的**化,质物必须是容易保管、不易变质的动产。

2、权利质押贷款的掌握要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作为质物的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借款人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了审查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外,若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者提货,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权利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票据贴现掌握的要点

票据贴现是票据的持有者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行为,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我国目前的规定看,银行可以贴现的票据仅局限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贴现过程中,商业银行除了要遵从贷款业务审查的一般内容(如,是否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关要求等)外,重点是对票据的审查。**,票据的商业性。审查供货合同、发票和运单,核实票据是否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二,票据的要式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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